新姜堰 | 姜堰区门户网站 | 姜堰论坛| 姜堰网 |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搜索
热搜: 活动 交友 discuz
查看: 2730|回复: 2

工商干部醉驾撞死环卫工,如此“免于刑事处罚”难以服众

[复制链接]

27

主题

30

帖子

114

积分

版主

Rank: 7Rank: 7Rank: 7

积分
114

江苏泰州

发表于 2019-1-27 10:28:2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1月25日,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,其中包括,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,犯交通肇事罪,被判免于刑事处罚。陇西县法院证实此事,并称“当时给(环卫工)家属赔偿”。据悉,毛志尧曾与死者家属协商,赔偿金额为80万元。目前,毛志尧仍在县工商局上班。1月26日,陇西县法院就此发布情况说明,称已启动对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。(1月26日《新京报》)

这样一起干部醉驾肇事案件,之所以会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,是因为与“醉驾撞死环卫工”的违法犯罪事实相比,“免于刑事处罚”的追责处罚结果,让人感觉太不匹配,明显有“畸轻”的嫌疑,难以令人充分信服。

而另据此前当地纪检委通报,在“免于刑事处罚”之后,毛志尧所受到的纪律处分也仅是“留党察看一年、政务撤职”。这意味着,面对“醉驾撞死环卫工”,毛志尧不仅免于刑事处罚,也进一步免于“双开”处分(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),事实上同时保住了党籍和公职。

而我们知道,在以往的许多案例中,即使仅仅因为醉驾,“双开”也一直都是涉事官员所必须面临的“标配”处分,而且也多次被媒体公开报道。更何况,“醉驾撞死环卫工”案件中,相关官员所涉嫌的罪名并不止是醉驾(危险驾驶罪),还有更严重的交通肇事罪。

众所周知,依据《刑法》133条,如果醉驾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”,而据司法解释,交通肇事导致“死亡一人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”,即构成交通肇事罪,应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。这也就是说,毛志尧之所以因“醉驾撞死环卫工”,而被以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险驾驶罪追诉,事实上正是“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”的结果。

这种法律背景下,对毛志尧最终的追诉结果竟是“免于刑事处罚”,无疑不仅让人难以理解,而且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,显得“自相矛盾”的——既然“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”,那么怎么会出现“免于刑事处罚”这样事实上最轻的处罚结果——都“免于刑事处罚”了,“处罚较重”又从何谈起、如何体现?

当然,依据我国法律,虽然构成犯罪但又“免于刑事处罚”的现象,并非没有法律依据。如据《刑法》37条,“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”。但问题是,像“醉驾撞死环卫工”这样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双重犯罪,是否符合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”情形——对于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来说,难道“醉驾”不正是一种“不轻微”的严重情节?

诚然,如果“赔偿80万元”说法属实,这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做法,或许也可以算作是一个从宽处罚情节,但是这一从宽情节,是否足以宽大到“免予刑事处罚”程度,无疑仍是值得推敲的。

要知道,依据相关法律,这种“赔偿被害人”从宽情节只是一种可以从宽的酌定情节,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从宽,甚至是无限从宽。如据最高法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》,“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,并认罪、悔罪的,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”。

于此,如果仅仅因为“赔偿80万元”,便对“醉驾撞死环卫工”犯罪行为无限宽大,不仅“免予刑事处罚”,而且免于行政处分,比如“双开”,显然并不真正合理合法,恐怕既不足以在法律层面充分体现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”,确保“该宽则宽,当严则严,罚当其罪”,也不足以在纪律层面,充分彰显“从严执纪”、“从严治党”要求,真正让党员干部知敬畏、明底线、守规矩。

这也是众多网友对这样的判罚与纪律处分表示不解的主要原因。

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0

主题

667

帖子

1万

积分

论坛元老

Rank: 8Rank: 8

积分
14085

北京

发表于 2019-1-30 23:33:56 | 显示全部楼层
顶!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0

主题

723

帖子

1万

积分

论坛元老

Rank: 8Rank: 8

积分
15202

北京

发表于 2019-2-27 20:41:36 | 显示全部楼层
好贴!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新姜堰 ( 苏ICP备19003442号 )

GMT+8, 2024-5-6 01:46 , Processed in 0.060721 second(s), 24 queries 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4

© 2001-2017 Comsenz Inc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